「職業災害」簡稱「職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名詞,那它到底是甚麼呢?它所涵蓋的範圍又是甚麼呢?想必大家對職災的定義一知半解,這週就來和大家細談職業災害的定義!一起看下去吧!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以下為概述職業災害之定義範圍:(詳細內容請見勞動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為準)
1、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
2、在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含被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康樂活動等
3、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
4、工作時間中如廁、飲水或外出用餐時發生事故
5、因執行職務而導致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或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6、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7、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簡單來說,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因工作導致職業病、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但有以下狀況,就不算職業傷害:
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
2、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
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5、闖越鐵路平交道
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7、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8、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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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