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給施工廠商後,業主的職安責任就結束了嗎?過去不少企業預設的想法是合約簽好、預算核定,現場安全就全由廠商處理。職安法新制要改變的,就是這個傳統思維。
114 年 12 月 19 日職安法修正,新增第 15 條之 1,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從規劃設計階段就介入職安管理。業主的 3 大法定義務:執行施工危害分析、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落實施工監督查證。
配套辦法《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已於民國 115 年 4 月 28 日預告,辦法本身預計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業主的3大實質義務則依工程規模分階段適用,大型高風險工程自民國 116 年起、其餘工程自民國 117 年起。制度建立需要跨部門協作,越早規劃,正式納管時才能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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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為什麼要求業主提前管理職安?
工程業的發包模式長期由業主主導預算,安全衛生費用常是第一個被壓縮的項目。費用不足,施工廠商缺少資源配置必要防護設備,職災風險就沿著承攬鏈一層層向下轉移,最後落在現場施工人員身上。
工程安全的源頭在業主,不在施工廠商。 勞動部職安署在修法說明中,以工地塔吊拆除砸中捷運列車為例,指出若規劃設計階段有完整的危害分析,這類事故是可以提前避免的。等到動工後才補救,難度與成本都會大幅提高,新制的重點正是讓業主從工程前期就把安全納入設計與預算。
工程職安源頭管理是什麼?
工程職安源頭管理,是指工程進場施工前,就先把職業安全衛生要求放進規劃、設計、預算、發包與施工管理流程。§15之1 是這項制度的法律依據,也是此次修法 3 大重點之一。
適用對象是「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指的是將工程發包給其他廠商承攬的業主,而非施工廠商本身。
業主 3 大法定義務:風險分析、費用編列、施工管理
第 15 條之 1 規定了業主應採取的措施,對應工程推進的三個階段:
❶ 執行施工危害分析
業主在委託規劃或設計時,應要求設計單位依工程特性分析施工過程可能出現的危害,例如高處作業、開挖作業、臨時支撐、交通動線保護等,並轉化為具體文件:安全衛生圖說、施工規範,以及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施工危害分析必須在規劃設計階段完成,不能等到動工後才補做。 業主的職責是在委託設計合約中明確要求設計單位執行,並確認報告內容能作為後續發包的依據。
❷ 量化編列安衛費用
依危害分析結果,業主應在工程造價中明確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不得以預算不足為由任意刪減。費用項目應對應到具體的危害類型與所需設備,而非只寫一個概略的「安衛費」欄位,讓施工者有足夠資源執行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
建議由工程、採購、財務與職安衛人員共同建立內部費用審查流程,並納入標準發包文件中。
❸ 落實預防與業主監督
工程交付施工後,業主應讓承攬廠商依據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在動工前完成風險評估,並將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執行。
業主還需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監督及查證,確認現場執行與計畫書內容相符。監督查證的紀錄應完整留存,後續若發生職災事故,業主是否已善盡查核義務,是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新法施行時程與適用規模
依《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第 20、21 條,辦法本身預計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業主的安全設計與監督義務則依工程規模分階段適用:
| 階段 | 適用時間 | 適用工程範圍 |
|---|---|---|
| 第一階段 | 民國 116 年 起 | 造價 10 億元 以上,或高度 80 公尺 以上、開挖深度 18 公尺 以上 (面積 500 ㎡ 以上) |
| 第二階段 | 民國 117 年 起 | 造價 2 億元 以上(10 億以下),或高度 50 公尺 以上(80 公尺以下)、開挖深度 15 公尺 以上(18 公尺以下)等其餘工程 |
| 特殊情形 | 民國 118 年 起 | 都市更新案件: 於民國 116 年 7 月 1 日當日仍在重建審議中且尚未申請建照者 |
適用時點為工程「申請建造執照、正式招標公告或簽訂工程契約」之日,而非工程開工日。業主應盤點目前規劃中或即將發包的工程,確認是否符合各階段適用範圍,及早調整設計委託與發包流程。
企業如何建立源頭管理制度?
即使所負責的工程屬於第一、二階段的緩衝範圍,制度建立本身需要跨部門協作,提早規劃,正式納管時才能直接執行,不必臨時應對:
- 盤點工程型態:確認公司是否有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的工程,並評估是否符合各階段適用門檻。
- 更新設計委託合約:加入要求設計單位執行施工危害分析、出具安全分析報告的條款。
- 建立費用審查流程:與財務、工程、採購部門共同建立安衛費用量化編列與審查機制。
- 升級發包承攬契約:更新施工計畫書審查條款,明確載明施工者的執行義務。
- 規劃監督查證機制:制定施工期間的查核流程與紀錄保存方式。
- 追蹤辦法正式版本:辦法預計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告,建議於公告後確認各階段正確施行日期。
常見問題 Q&A
依草案第 3 條,一定規模以上工程包含:造價 2 億元以上、或高度 50 公尺以上、或開挖深度 15 公尺以上(面積 500 ㎡以上)的建築工程,以及預算或契約金額 2 億元以上的非建築工程。業主義務分兩階段適用:大型高風險工程(造價 10 億元以上、或高度 80 公尺以上、開挖深度 18 公尺以上)自民國 116 年起;其餘符合門檻的工程自民國 117 年起。正式月日待辦法公告後確認。
需要。工程交付施工時,業主應讓施工者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進行風險評估,採取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並納入施工計畫書執行,同時業主也要負起監督與查證責任,不因發包行為而免除管理義務。
《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已於民國 115 年 4 月 28 日預告,預計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告施行。業主 3 大義務則依工程規模分階段適用:大型高風險工程(造價 10 億元以上)自民國 116 年起;其餘符合門檻的工程自民國 117 年起;都市更新特定案件(民國 116 年 7 月 1 日當日仍在重建審議中且尚未申請建照者)延至民國 118 年。適用時點為工程申請建照、正式招標或簽訂契約之日,而非開工日。
應依工程特性、施工危害類型及所需預防設備進行量化編列,具體對應到每一項危害所需的防護設備與措施費用,而非概略列一個「安衛費」項目。《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正式版本公告後,將有更明確的費用估算依據,建議業主提前建立內部估算與審查流程。
依修法後的職安法,違反相關義務且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最高可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或依事業規模加重者,最高可罰至 450 萬元。建議業主提前建立合規機制,在辦法施行前完成制度導入,降低法律風險。
從源頭做起,落實工程職安
制度落地不只看文件是否備齊,更看合約是否反映了危害分析結果、費用是否對應到具體設備、查核是否有紀錄可查。工程安全是業主設計決策的一部分,不是動工後才補救的成本。
違反相關義務且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最高可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依事業規模或違反情節加重至 450 萬元。內部職安人力有限的企業,可先從合約條款、費用編列、施工計畫書審查與監督紀錄著手。若需要外部專業協助,也可由職安衛顧問協助梳理流程與文件,降低制度導入的負擔。
※溫馨提醒: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動部職安署法規公告及新聞稿,僅供參考。實際執行請由職安衛與醫護團隊依現場狀況專業評估;法規若有異動,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