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現場同時有多家包商進場,發包方常有「合約寫明安全自理,出事就與業主無關」的迷思。職安法明定,最源頭的發包者須承擔監督義務;只要同一工作場所,對職災補償就須負連帶責任。最新修正條文擴大事前風險評估與進場管制義務,並新增「施工者統合管理責任」,以下梳理整體承攬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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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承攬管理 3 層責任架構
職安法針對工程發包,建立原事業單位(業主)、承攬人(承包廠商)與再承攬人(下游分包)的三層分工架構。新法更全面強化水平與垂直的防災機制。
職安法第 25 條:連帶責任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對職災補償,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規定致包商勞工發生職災,更要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職安法第 26 條:事前風險評估與危害告知
最新修正強調「事前預防」。發包方交付承攬時,須事前實施風險評估,將潛在危險與應採安全措施明確告知承攬人;承攬人再往下發包亦同。適用範圍擴大到工作場所或設備出租、出借,例如工廠出租屋頂給太陽能業者,須事先告知屋頂承重限制。
職安法第 27 條:共同作業 6 大必要措施
原事業單位與各級包商在同一場所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須採取以下 6 項措施,各級包商必須配合:
-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 工作聯繫與調整,避免工班互相干擾。
- 工作場所之巡視。
- 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與協助。
- 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修正條文新增)。
- 其他防止職業災害的必要事項。
職安法第 27-1 條:施工者統合管理責任
大型工地常將土建、機電、空調平行發包。多廠商同時施工的風險,常出在各方以為對方已處理好防護,最終卻沒人實際負責。新增第 27-1 條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兩個以上施工者時,須指定一名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一定規模標準由勞動部另訂。
職安法第 28 條:共同承攬代表人
若多個事業單位出資組成聯合承攬(Joint Venture,簡稱 JV),內部須推舉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的事業雇主,負本法所定的雇主防災責任。
如何判定共同作業?認定標準與責任分工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爭議是共同作業的界線。以下從認定標準與承攬結構兩面向說明。
認定標準: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共同作業指發包方與各級包商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依勞動部函釋,不論期間長短,只要時間或空間有重疊即屬共同作業;即使包商只進場數小時的吊運作業,也必須加入協議組織並遵守現場指揮。
不同承攬結構的責任歸屬對照表
下表整理了 5 種常見承攬結構的責任歸屬:
| 承攬結構 | 實務情境 | 主要責任歸屬 | 適用條文 |
|---|---|---|---|
| 層層轉包 | 業主 → 總承攬 → 各層分包 | 業主(原事業單位)負告知、評估、協議組織責任;各層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 | 第 25、26、27 條 |
| 平行分包 (一般) |
業主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未參與共同作業 | 業主指定承攬人之一負第 27 條第 1 項措施 | 第 27 條第 2 項 |
| 平行分包 (一定規模以上) |
業主平行發包多施工者 | 業主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責任」 | 第 27-1 條 |
| 共同承攬 (JV) |
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 | 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視為事業雇主 | 第 28 條 |
| 設備出租/出借 | 工廠出租廠房給外部廠商 | 出租人應告知場所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第 26 條第 3 項 |
未落實承攬管理的違規代價與罰則
釐清各方責任後,務必嚴格落實防護措施。針對不遵守上述承攬管理規範的企業,新修法訂定明確的裁罰標準:違反第 26、27、27-1、28 條,面臨 3 萬 – 75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得加重至 112.5 萬元。若因疏失導致勞工發生職災,會另行開罰 5 萬 – 300 萬元;一旦發生死亡重大職災,雇主更需面對刑事責任,最高處 150 萬元罰金及相關刑期。
迎接新制,企業應提前部署的 3 項準備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發布,事業單位可先就以下 3 件事提前部署。
❶ 建立事前風險評估流程
建議建立標準化「風險評估表單範本」,涵蓋環境現況、潛在危險與防護設備,妥善保存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❷ 升級進場管制機制
管制不能僅靠門禁換證。應納入機具檢點紀錄、人員訓練時數查驗,以及危險物品造冊等實質審查。
❸ 檢視合約條款與統合安排
平行發包業主必須在合約書面載明「依職安法第 27-1 條指定某廠商為統合管理施工者」,並詳列職責範圍。授權必須具備法律效力,不能僅靠口頭約定。
常見問題 FAQ
會。職安法第 25 條明定,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規定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外包行為不能免除補償義務。
需要。依勞動部函釋標準,作業場所不論施工期間長短,如有重疊部分均屬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數小時的吊運作業亦屬共同作業,必須納入協議組織,工作完成後方可退出。
第 27 條第 2 項適用的情境,是原事業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指定一名承攬人來負責 6 項防護措施。第 27-1 條則是針對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的「平行發包」,強制指定一名施工者負起整體的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不會全部轉移。業主依第 27-1 條需完成指定並在合約中載明統合廠商的職責。但業主仍須負擔風險評估、危害告知與協議組織等義務,並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指定統合廠商是新增要求,並非原有責任轉移。
依修正後的第 27 條規定,承攬人應配合原事業單位的必要措施。若承攬人未配合,面臨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原事業單位需保留「已通知會議」與「已告知義務」的書面紀錄,作為履行義務的證明。
從事後追究到事前預防
承攬管理新制理念,在於把釐清責任的時機前置到發包前的規劃審查。事前風險評估、嚴格進場管制、施工者統合管理,三項新增義務皆指向同一原則:所有包商在簽約當下,就應清楚防護義務範圍。提早調整流程,才能確保工地安全。
※溫馨提醒:以上資訊整理自勞動部職安署法規公告及新聞稿,僅供參考。實際執行請由職安衛與醫護團隊依現場狀況專業評估;法規若有異動,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