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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辱罵員工、病患威脅醫護人員,甚至同事目睹事件,都可能涉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這不只是職場風險,也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具體措施則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2026 年 7 月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勞動部同步公告第五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進一步強化內外部風險辨識、申訴、事件調查及勞工協助與保護機制。企業不只要有制度,更要讓員工知道如何申訴、由誰處理,以及後續如何獲得協助。

▍延伸閱讀:職場霸凌怎麼認定?職安法 §22 雇主義務與申訴流程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五版於 2026 年 7 月公告,企業必須落實的預防措施由 7 項擴增為 9 項。

修正重點包括落實案件分流、把外部風險納入評估,以及完善申訴與調查機制。新增與擴寫的三項,剛好都跟事件發生後的處理與員工保護有關。

項次 預防措施 第五版重點 企業檢視重點
1 辨識及評估危害 沿用,強化外部風險 依工作性質、場所與接觸對象,徹底盤點內外部風險
2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沿用 檢視照明、動線、門禁、監視器、警報與緊急聯絡設備
3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沿用 夜間、單獨或高風險作業,應採協同作業與輪值制度
4 建構行為規範 沿用,新增雙向防範 零容忍書面聲明,並規範員工對客戶的言行
5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沿用 依對象分層授課,內容須包含事前預防與事後應變
6 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本次新增,強化申訴機制 管道須多元、具保密性,並指定專人每日查收
7 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本次擴寫,強化案件分流與處理 納入申訴受理與調查,內外部事件分流處理
8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協助及保護 本次新增,強化事件後支持 提供法律、醫療與心理諮商協助,保護對象包含目睹者
9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沿用 建議每半年至一年檢視一次,依事件與風險調整

顧客辱罵員工,也算職場不法侵害嗎?

算。第五版將服務對象及其他第三方,與雇主、主管及同事並列為不法侵害的可能來源。

顧客、病患、家屬或往來廠商雖非公司員工,但只要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受辱罵、威脅、暴力或其他不當對待,就屬企業應納入預防與處理的範圍。

辨識高風險的外部接觸點

風險盤點不能只看內部衝突,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會碰到哪些外部的人,也要一併評估。盤點後,要讓第一線知道什麼時候可以請主管接手,什麼情況要通報保全或報警。

常見的高風險族群包含:

  • 面對情緒激動顧客的櫃檯及門市人員
  • 可能遭病患或家屬威脅的醫護人員
  • 長時間接聽客訴電話的客服人員
  • 需要進入客戶場所工作的外勤人員
  • 執行稽查、收費或公共服務的第一線人員

保護對象擴及目睹事件的同事

受到影響的不一定只有直接受害者。第五版將「受事件影響之勞工」納入協助對象,也包含在場目睹事件的同事。

企業處理事件時,除了確認當事人狀況,也應留意其他受影響的勞工,並依需求提供諮商、同儕輔導、職務調整,或轉介法律、醫療及心理諮商資源。若員工出現自傷或輕生相關言語,應立即轉介醫療專業人員。員工因察覺有危及身體或生命的疑慮而自行離開現場,雇主也不得因此給予曠職、扣薪等不利處分。

員工拒絕不合理客訴,會扣考績嗎?

不該。第五版建議企業建立「正當客訴」與「無正當理由要求」的區分基準,避免員工因拒絕不合理要求,而受到不利考核或其他不利益處遇。

這是一套雙向的防護機制。雇主應保護員工免於外部侵害,同時也應規範員工工作時對客戶或廠商的適當言行。為讓第一線人員實際運用,企業至少應事先明確規範 4 件事:

  • 哪些情況屬於正常客訴?
  • 哪些要求屬於超出合理範圍?
  • 什麼情況可以由主管接手?
  • 何時需要通知保全或報警?

如果公司只把客訴件數或顧客滿意度當成考核依據,第一線員工可能為了維持績效而持續承受不合理要求,反而增加職場不法侵害風險。

職場不法侵害申訴管道怎麼設置?

第五版把「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獨立成一項措施,要求管道多元且具保密性,並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在每一上班日查收。

無論是信箱或專線,重點在於確保保密、固定收件並留下紀錄。勞動部也建議整合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申訴窗口,收到案件後再依性質分流,讓員工不必自行判斷該向誰求助。

案件受理後,企業應事先建立明確流程:員工反映 → 案件受理 → 調查處理 → 決定處置 → 後續追蹤

若被指控的是雇主本人,應由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或總機構人員介入調查,並注意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隱私。內部事件建議 3 天內成立處理小組、1 個月內完成調查(上述時間屬指引建議,並非法定期限)。外部事件則因雇主無法直接約束顧客等第三方,處理順序應調整為先確保員工安全,再釐清事件經過。

公司不到 100 人,要訂預防計畫嗎?

100 人是預防計畫的文件門檻,不是預防義務的門檻。未滿 100 人的企業同樣要落實預防措施,只是可以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預防計畫。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未達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相關資料均應留存 3 年。

此外,這個 100 人門檻與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屬於不同法源:

  • 霸凌專章:10 人、30 人、100 人分別涉及申訴管道、防治措施及調查小組等要求。
  • 設施規則:100 人主要決定是否需另訂獨立的預防計畫。

沒有落實規定會被罰嗎?勞動檢查必備文件

面對勞動檢查,企業必須提前準備好相關文件,才能避免因違規而受罰。

勞動檢查重點與罰則

未落實預防措施,主管機關會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並得依企業規模及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相關義務明訂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與霸凌專章同步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未落實即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款開罰。最高負責人本人涉及職場霸凌則適用第 46 條,罰鍰 1 萬元至 100 萬元。

企業應準備哪些文件?

勞動部 116 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已將職場霸凌防治列為三大主軸之一,查核重點包括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是否完備、防治措施是否公開揭示。企業應平時留存相關紀錄,作為制度落實的佐證:

  •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不法侵害辨識表、各部門高風險情境盤點表。
  • 預防計畫或執行紀錄:依企業人數確認適用方式,相關資料留存 3 年。
  • 申訴與事件處理紀錄:申訴管道公開揭示證明、收件登錄、調查及處置紀錄。
  • 教育訓練紀錄:宣導教材、員工簽到表及測驗紀錄。
2026 職場不法侵害新制上路」資訊圖表,說明雇主必看的 3 大重點:擴增為 9 項的預防義務、不法侵害的情況判定,以及企業的申訴機制與相關罰鍰責任。

常見問題 FAQ

霸凌是公司內部的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做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的不當對待。不法侵害的範圍更大,連外部顧客或廠商造成的攻擊都算在內。遇到糾紛時,會先看有沒有符合霸凌、性騷擾等專法,沒有的話才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來處理。

是的。如果員工因為執行職務遭到顧客辱罵、威脅、暴力或其他不當對待,就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企業不能只因為行為人是外部人員,就不做預防與處理。

未滿 100 人的企業不需要另外產出一份獨立的計畫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可以用實際的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但不論哪一種,相關資料都要留存 3 年,以供勞動檢查查核。

共 9 項,可分成三類:事前預防(危害辨識、作業場所配置、人力調整、行為規範、教育訓練)、事件處理(申訴管道、調查及處理程序、協助及保護措施),以及成效評估與改善。其中申訴管道與協助保護措施是本次新增,調查及處理程序由舊版擴寫。

先透過公司內部設立的申訴管道提出。第五版要求管道具保密性,並指定專人於每一上班日收件處理。如果公司未依規定處理,員工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主管機關發現缺失會先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期限到了仍未改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並得依企業規模與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建立有效制度,落實職場防護網

面對 2026 年職場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新制,企業檢視的不只是「有沒有訂計畫」,也要確認員工是否知道如何申訴、公司是否有專人受理與調查,以及事件發生後能否提供適當的協助與保護。

從風險辨識、申訴受理、案件分流,到事件調查與後續改善,各環節都應建立明確制度並留下紀錄,才能有效降低職場不法侵害風險。

怡安職護殿堂提供專業顧問服務,協助企業盤點不法侵害風險、建立申訴與事件處理流程,並依不同職務與層級規劃訓練。想確認企業制度是否符合第五版要求,歡迎洽詢【怡安職護殿堂】。

※溫馨提醒:以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勞動部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認定為準。

侯怡岑 護理師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衛生護理中心主任
  • 職護殿堂 創辦人
  • 怡安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準專科護理師
  • 國立聯合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客座講師

Ariel

ariel223456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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