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因危害之抬舉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使用省力機具(運輸帶、推車、升降台車、吊具…等)物料之搬運.應盡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凡40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在建議抬舉範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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