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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是一位已懷孕5個月的女性員工!在一間大賣場從事補貨。
有天小芳因孕肚太大,在搬貨時腹部一震緊縮,故至休息區稍作休息
此時怒氣滿滿的主管看到小芳在休息:「小芳,快去工作!大家都在上班,就妳在摸魚!」
小芳委屈的說:「我覺得很不舒服,而且一直搬貨、補貨,我有點累,可以讓我調去收銀區嗎?我覺得我現在懷孕不適合一直搬重物」
這時主管更生氣的說:「妳以為妳懷孕就能這樣為所欲為嘛!快去工作,要不然就開除妳!」

你知道嗎?根據職安法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此位怒氣沖沖的主管是有觸法的可能性喔!

接下來跟大家介紹,母性健康保護”相關法律”!

為更保障婦女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其修正重點之一,即是刪除禁止一般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強化妊娠中或產後未滿 1年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種類與範圍,並增訂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位主管,可能觸犯了甚麼法吧!

職安法所述內容:

第30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與產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31條規定: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產後未滿 1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除了職安法外,「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也有相對應的規範:

第3條規定:

勞工數100人以上,妊娠中或產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4條規定: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5條規定:

勞工數100人以上者,妊娠中或產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或暴露於有害工作者,應依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第 6條規定:

對於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母性健康危害、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危害預防及健康指導等分級管理措施

雇主依法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之相關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3年

看完以上法律,大家有更了解母性健康保護的相關法律嗎?

思考一下,這位主管有可能觸犯了甚麼法律!

3…2…1…

公布答案囉!此位主管可能觸犯了「職安法」第31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現在是否更了解母性保護了呢? 接下來幾週都會著重在母性保護的議題!不要錯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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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eosh.ipedia.tw/eosh-diary/%e3%80%90%e5%b7%a5%e5%ae%89%e6%97%a5%e8%a8%98%e3%80%91-%e6%87%b7%e5%ad%95%e5%a6%8a%e5%a8%a0%e6%ac%8a%e7%9b%8a%e9%a0%88%e7%9f%a5%e5%a4%a7%e5%b0%8f%e4%ba%8b/https://www.osha.gov.tw/1106/1251/28996/2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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