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職場性騷擾,是雇主的義務。
但是到底要如何做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2項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在性騷擾的防治中,雇主應做到下面四件事:
1. 宣示反性騷擾的政策。
2.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
3.設置申訴管道讓被害員工得以申訴,並保護受害者隱私。
4.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要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秘密調查,或協助受害者提出民事刑事的訴追。
勞動部也有頒布「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
裡面就有提到應就性騷擾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提供員工暢通的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並且若真有發生性騷擾申訴時,必須依據保密原則處裡,並成立調查委員會。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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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66/article/10782
https://eeweb.mol.gov.tw/front/main/415#gsc.ta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