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衛殿堂・職業衛生護理專業力| .
職場霸凌怎麼認定?職安法 §22 雇主義務與申訴流程

被主管嚴格要求、當眾糾正,算不算職場霸凌?不少人會把「覺得不舒服」和「法律上的職場霸凌」畫上等號,也有人以為職場霸凌只能靠公司內部處理,沒有明確法規可以依循。

實際上,職場霸凌已有明文定義,判斷標準不只看個人感受,而是要看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是否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以及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過去這類行為散見於職安法第 6 條的不法侵害預防規定,2025 年底修法後,職場霸凌首次被獨立寫成專章,有了明確定義、分級義務與罰則。

職場上難免有績效壓力與主管指正。合理管理是為了把工作做好、讓錯誤被修正,即使過程讓人有壓力,只要內容和工作有關、要求做得到、沒有羞辱或孤立特定對象,通常仍屬正常管理。

職場霸凌則是利用權勢壓迫特定勞工、且超出業務需要,例如反覆在群組嘲笑特定人、刻意排除工作資訊、安排明顯不合理的工作量,甚至以威脅要求配合。判斷時會綜合行為樣態、次數、頻率、動機與是否逾越社會可接受範圍,而非單憑主觀感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的成立須符合以下 5 個要件,缺一通常就不構成:

❶ 發生在勞動場所,且與執行職務有關

包含辦公室、外勤地點、出差場所、居家辦公、線上會議或工作通訊軟體。若爭執和工作無關,通常較難直接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❷ 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行為人可能是雇主、主管、同事、派遣人員。權勢不只限於主管對部屬,平行同事之間若具有實質影響力,也可能被納入判斷

例如:資深老鳥聯合其他同事刻意排擠剛到職的新人,故意不交接工作資訊,同樣可能成立權勢上的霸凌。

❸ 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交辦工作、要求期限、糾正錯誤,若和工作有關且方式合理,屬於管理權行使。若要求明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公開羞辱或排擠特定勞工,就可能逾越合理範圍

例如:下班後凌晨兩點一直傳 LINE 交代工作,且訊息夾雜人格辱罵,就明顯超越合理範圍。

❹ 具有持續或反覆的不當言行

單次口角、偶發摩擦或短暫誤會,通常不會直接成立。但若情節重大,例如嚴重公開羞辱、威脅,不一定要反覆發生才可能被認定

例如:主管每日晨會針對特定員工酸言酸語即為持續性行為;而單次在百人公務群組公開羞辱、散布謠言,則屬情節重大。

❺ 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危害不一定要等到診斷為疾病才成立。若不當行為造成明顯敵意、惡劣工作環境,並對勞工身心健康形成實際或潛在危害,也會被納入判斷

例如:長期遭受言語暴力導致嚴重失眠、焦慮,並取得身心科醫療證明,即符合危害標準。

2026 職安法修法:雇主的職場霸凌防治義務

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 2025 年底公布,規劃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法最大的特點之一,是把雇主義務按事業單位人數分成三級,人數越多、義務越完整

事業單位規模 主要防治義務
10 人以上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100 人以上 受理申訴後應組成調查小組,外部專業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達到規模門檻的事業單位,必須先把申訴管道與防治措施訂出來並公告。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依第 22 條之 2 負有主動處置的義務,包含:制止行為再度發生、依申訴人需求提供保護措施(如調整座位)、經同意進行調查或協調,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雇主一旦知悉,就不能以勞工沒有正式提告為由置之不理

關於罰則,與職場霸凌直接相關的有 2 種: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可處 1 萬至 100 萬元(第 46 條);雇主違反第 22 條之 2 的處置義務,可處 3 萬至 75 萬元,並得視情節加重至約 112.5 萬元(第 45 條)。

被霸凌怎麼申訴?申訴與調查流程

對勞工而言,遇到職場霸凌的第一步該找誰求助?新法設計了內部優先、特定情形可外部申訴的雙軌機制。

一般情形:先向雇主(事業單位)提出申訴

原則上,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出申訴,由事業單位內部處理。流程大致如下:

  1. 勞工提出申訴,事業單位人資或專責單位受理並登錄。
  2. 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霸凌行為再度發生(例如暫時隔離雙方工作場域)。
  3.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必要協助與保護,包含心理諮商資源。
  4. 經申訴人同意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客觀調查或協調。
  5. 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進行懲戒,並追蹤後續改善狀況。

最高負責人涉案: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內部調查可能難以公正運作,因此第 22 條之 3 明定,勞工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有期限:原則上自霸凌行為結束起 3 年內提出;若當時仍在職,也可在離職後 1 年內提出,兩者採較有利於申訴人的期限

職場霸凌的 5 大認定要件(與工作有關、利用職務權勢、逾越合理範圍、持續或情節重大、造成身心危害)、不同員工規模的雇主防治義務,以及從保留證據到改善追蹤的 5 步申訴流程。

企業應該提前做哪些準備?

職場霸凌防治不能只流於形式。制度必須運作順暢並建立勞工的信任感,衝突發生時才能真正發揮效果。建議企業提前著手做好以下三項規劃:

  1. 盤點現有申訴管道: 申訴信箱、人資窗口都要清楚標示,並讓勞工知道案件會如何保密處理。
  2. 建立調查與利益迴避規則: 調查人員不能和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處理過程應有固定流程,避免案件發生後才臨時找解方。
  3. 強化主管溝通訓練: 許多爭議來自管理方式不當。主管需要學習如何就事論事提出改善要求,同時避免羞辱或公開貶低。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不一定。若主管是基於工作需要提出要求、糾正錯誤或要求改善績效,且方式仍在合理範圍內,通常屬於管理權行使。若持續以羞辱、威脅、孤立或不合理工作要求對待特定勞工,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就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單純的人際疏離通常不足以成立。若行為和工作有關,且長期刻意排除工作資訊、孤立特定勞工,甚至影響工作執行與身心健康,才可能被納入職場霸凌判斷。

建議完整保存能呈現行為態樣、次數與頻率的紀錄,例如對話訊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會議錄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出勤與工作分配紀錄,以及就醫或身心狀況的相關證明。持續性的紀錄對認定特別有幫助。

若雇主未依規定處理,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若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可依新法設計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向雇主提出的一般內部申訴沒有明文期限。針對最高負責人涉案的外部申訴,依新法須自霸凌行為終了起 3 年內提出;若仍在職,則於離職後 1 年內提出,兩者取較長者。

霸凌防治不只是達標,更是組織健康的投資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讓過去較分散的不法侵害預防,轉為更明確的法律義務。對企業而言,合規只是起點,更重要的是讓申訴制度被信任、讓調查程序保持公正、讓主管管理方式符合合理範圍。

對勞工而言,遇到疑似職場霸凌時,建議保留具體紀錄,例如對話截圖、電子郵件、會議紀錄、工作分派資料、出勤紀錄、就醫資料或身心狀況相關證明。職場霸凌的認定重視行為樣態、次數、頻率與造成的影響,完整紀錄能協助後續釐清事實。一個能正面處理衝突的工作環境,對人才留任、組織信任與企業永續發展(ESG 的社會面向)都是長期的投資。

※溫馨提醒:以上資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勞動部公開資料與準則草案整理,實際適用仍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事實認定為準。

侯怡岑 護理師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衛生護理中心主任
  • 職護殿堂 創辦人
  • 怡安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準專科護理師
  • 國立聯合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客座講師

Ariel

ariel2234561@gmail.com

您想要了解更多,請與我們聯繫

想要收到最新消息,歡迎按讚臉書:
覺得內容很棒,可以分享給好友:
購物車
返回頂端